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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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某租金54463.8元; 二、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某逾期利息1163.71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786.09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446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原告陆某有权对被告郝某名下×××号君马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郝某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54元,被告郝某负担6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