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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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农安县小城子乡刘东农资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农安县小城子乡刘东农资经销处化肥款110,0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