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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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智,公民身份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平,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顾领兄,公民身份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索有魁,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李晓智与被执行人李春平、顾领兄、索有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2706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20000元及执行费1806元,申请执行人李晓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7060元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