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翰迪机械有限公司
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约翰迪尔融资租赁公司与***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翰迪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挖掘机一台;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翰迪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254694元及逾期利息(以2546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止为23797.68元;从2019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翰迪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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