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兴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兴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张跃平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从中冲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泰兴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104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104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