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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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999.81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的利息1740862.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诉讼费19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交纳),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