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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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9)川1304民初3691号 立案 时间 2019年11月4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参加 人 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权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 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物管、垃圾费共3407.32元、滞纳金870.5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6月22日,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欣新高物业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嘉州玫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多层及高层3楼以下住宅按0.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元/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如逾期缴纳每天则按4‰缴纳滞纳金。被告居住房屋为该小区19号楼2单元××号,为高层,面积为72.7平方米,但其自2015年8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垃圾费。 裁判 理由 原告从2015年8月1日进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即使业委会续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已被撤销,但不影响原告与各业主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就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各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物业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126.1元、垃圾清运费215元。为支持守约,制裁违约,保障小区良性发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示惩戒,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10%即312.61元。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126.1元、垃圾清运费215元、违约金312.61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胡浪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 理 赵 珊 书 记 员 高晨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