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为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4%为计算标准,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日;第二部分为以借款本金1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4%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9月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被告德卡诺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第二部分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178000元;

三、如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遂蓬工商抵登字[2014]第3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就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折价或拍卖、变卖就遂蓬工商抵登字[2014]第3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被告***、***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6942元,由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1元,由被告四川德卡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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