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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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108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2829元,由原告***负担349元;重新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7181元,由原告负担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