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7101民初47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 2020年12月2日 庭审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 被告 董桂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 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515.27元及欠息6762.26元,共计87277.53元(计算至2020年6月7日,嗣后欠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经 查证认 定的事实 贷款期限(12.3条) 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 贷款金额(12.1条) 人民币100000元 利率、还款方式(12.4条+12.7条) 6.8875%;等额本息 贷款收取账户(12.6条+12.8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逾期本金、欠息(逾期明细) 本金80515.27元; 至2020年6月7日欠息合计6762.26元 双方通过网络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决定采取其他途径追索,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送达。 裁判 理由 涉案《借款合同》系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董桂锋通过互联网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审批同意后将借款发放给董桂锋,在此过程中形成《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董桂锋未按期偿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董桂锋偿付本金及欠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全费系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实际支付,且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据,本院对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及迟延履 行后果 一、董桂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515.27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0年6月7日的欠息为6762.26元;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以80515.2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董桂锋负担。 权利义务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 组织 审判员宋新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晓 书记员刘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