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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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267.2元、电梯运行费2053.44元、违约金5502.26元,合计17822.9元;并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