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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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浙江明州康复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保险理赔款48349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应赔偿***、***、***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349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3元,减半交纳计1506.5元,由***、***、***负担12元,由***负担1494.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