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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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政朔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南政朔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政朔物流有限公司营运损失86684元、鉴定费3150元等合计89834元。 四、被告肥城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济南政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肥城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