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曹县万华木业有限公司 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曹县阳光工艺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635993.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8月2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87258.16元及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曹县万华木业有限公司、曹县阳光工艺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县万华木业有限公司、曹县阳光工艺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曹县四方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曹县富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