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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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995311.72元; 二、被告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252115.471897931.85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42016年8月182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