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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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建瑞孚置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95382.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6634.75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山东中建瑞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山东中建瑞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