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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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492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9922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130.72元[医疗费43538.84元(53538.84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鉴定费1200元+误工费33646.9元(53568.9元-19922元)]×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负担774元,被告***负担2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1258元。 上述各被告应履行的赔付义务,可汇入莒县人民法院账号内(户名: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