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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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支付给***应分配利润614234.0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应返还***投资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9元,由***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1219元。司法鉴定费65000元,由***负担30000元,由***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