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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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桓台县人民医院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25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25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5791.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复印费等费用共计14082.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五、被告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等费用共计1101.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桓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273元,由被告***负担417元,由被告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