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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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91640.9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乐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款8218.05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8133.6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886.2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7元,由被告***负担137.1元、被告乐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19.9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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