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0723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 二、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因刘中霞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6553.26元; 三、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8569.1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承担3542元,由***、***、***承担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