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61478.4元、利息39753.2元、罚息1406.92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61478.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61105元;

三、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3—604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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