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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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71238.3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61238.36元的履行方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200054.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1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202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73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