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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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兰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华强诺华廷酒店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19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514855.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三、由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郑州鹏通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支付的鉴定费48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