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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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海韵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贵阳海韵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6条无效; 二、限被告贵阳海韵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开户费共计389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3月11日起以38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阳海韵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