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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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9664.29元及后期租赁费(注:后期租赁费以未返还租赁物种类及数量为基数,以案涉《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为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物返还或赔偿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物资(建筑架料)钢管489米、扣件110套、顶托5支、接管4根,如此期间不予返还,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该期间届满后立即给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物资赔偿金8810元; 四、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注:该违约金以9664.29元为基数,以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标准,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该租赁费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六、驳回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乐家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