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市成联包装有限公司 温州廷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廷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莆田市成联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6333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温州廷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温州廷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