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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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土地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常州市武进区亩,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5]第1204345号、武国用[2009]第1200119号); 二、被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土地日止,按137元/天标准计算); 四、第三人江苏紫金高尔夫球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润奥高尔夫球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江中鲜饭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各自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腾空后协助被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