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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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我的世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我的世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我的世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6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8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我的世界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