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7万元;

二、被告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支付滞纳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负担375元(已交纳),被告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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