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5655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91395215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王惠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艺,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优芬

人民陪审员张志君

人民陪审员郭文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娇娇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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