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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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5655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91395215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王惠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艺,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优芬 人民陪审员张志君 人民陪审员郭文煌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娇娇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