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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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413620.8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4月22日起以4413620.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53687.67元及违约金(以153687.6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债务对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位于义龙新区平方米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黔(2018)顶效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9039元(案件受理费68078元,减半收取34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9元,由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0元(由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