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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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 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40021.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92001.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0元,减半收取22550元,由原告四川彬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6818元,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5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