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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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000元; 二、反诉被告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23227.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23227.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4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0元、保全费1680元,由原告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4元,由反诉原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