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贷款本金481299.64元、利息15267.34元、罚息504.31元,合计497071.29元,并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里玫瑰庄园4-2702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