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借款本金18.7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20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4241.0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 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本支付令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