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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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众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浙江天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天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85450元; 三、被告***对被告浙江天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4578元,财产保全费3197元,合计诉讼费7775元,由原告***负担2178元,被告浙江天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