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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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抚顺市志通道路救援服务部 抚顺金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艺林瀚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0元(包括修车费4332.00元中的1650.00元、道路救援费35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82.00元(包括修车费4332.00元中的2682.00元); 三、被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50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