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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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3799.8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37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8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39.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担139.19元,***负担13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本院予以清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