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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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314元予原告(反诉被告)***、***;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08元予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91.33元(两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379.98元(被告恒德公司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2591.33元,被告恒德公司负担37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