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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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红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十日内支付贷款本金28400元给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从1993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利息104336.63元;以28400元为基数,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则以28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上利率均以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被告刘红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