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81500元,利息294307.8元,并从2017年4月20日起以81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判项一的期限内将该诉讼费用支付至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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