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0084号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不详。 被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菀,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2元,由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