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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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粮丰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9745.5元; 三、原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22%的股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29%的股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