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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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航动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4359.8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0613.08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435.98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广州市航动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168.7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2元,由原告***负担531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1917元(此款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迳付给原告***791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向本院缴纳112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负担145元,被告***、广州市航动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