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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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截止2019年8月20日的借款本金409852.62元及支付利息66648.95元、罚息16416.44元、复利1450.91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利率均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臧碧云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舒彤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