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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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14253.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首创嘉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000元,合计68400元,由被告***负担59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