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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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利息145138.91元、罚息342631.52元、复利57715.2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7.7753‰计算);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271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