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晟宇塑钢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弘远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晟宇塑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17637.48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70445.33元; 二、被告泰安晟宇塑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81763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泰安弘远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泰安弘远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晟宇塑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晟宇塑钢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泰安弘远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