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冀06执48号 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保调子第1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北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227.810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人员督促,截至2017年9月20日,已履行90万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所剩款项及利息共计240万元,截至2018年5月19日前全部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困难等多种原因,至2018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将《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保调子第10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经本院同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认可:申请执行费25181.07元已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款中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保调子第10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